根據勞動合同法需承擔經濟補償金表
瀏覽次數:0 日期:2017-08-03
解除和終止 | 條件 | 期限 | 經濟 補償金 | |
協商解除 | 單位 提出 | 不論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,也不需要任何條件,都可以協商解除 | 無要求 | 需支付 |
員工 提出 | 無要求 | 不需支付 | ||
單位解除情形 | 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(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) | 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| 隨時 | 無需支付 |
嚴重違紀 | 隨時 | 無需支付 | ||
造成重大傷害 | 隨時 | 無需支付 | ||
兼職,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提出拒不改正的 | 隨時 | 無需支付 | ||
以欺詐、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 | 隨時 | 無需支付 | ||
被追究刑事責任 | 隨時 | 無需支付 | ||
預告通知解除(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) |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,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| 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| 需支付 | |
不能勝任工作,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的 | 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| 需支付 | ||
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| 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| 需支付 | ||
裁員 解除 | 破產;經營困難;轉產、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;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| 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員 | 需支付 | |
員工解除情形 | 提前30天通知解除 | 不論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,也不需要任何條件,勞動者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| 提前30天通知 | 無需支付 |
提前3天通知解除 | 在試用期內 | 提前3天通知 | 無需支付 | |
隨時通知解除 | 未提供約定的勞動保護和條件 | 隨時通知 | 需支付 | |
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| 隨時通知 | 需支付 | ||
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| 隨時通知 | 需支付 | ||
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 | 隨時通知 | 需支付 | ||
以欺詐、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的 | 隨時通知 | 需支付 | ||
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| 隨時通知 | 需支付 | ||
無需通知立即解除 | 以暴力、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| 立即解除,無需通知 | 需支付 | |
違規違章強令冒險作業 | 立即解除,無需通知 | 需支付 | ||
勞動合同終止 | 勞動合同期滿 | 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 | 需支付 | |
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,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| 需支付 | |||
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,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。 | 需支付 | |||
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| 無需支付 | |||
勞動者死亡、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的 | 無需支付 | |||
單位被宣告破產 | 需支付 | |||
被吊銷營業執照、責令關閉、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| 需支付 | |||
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| 無需支付 | |||
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終止的情形 |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,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| |||
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| ||||
患病或者負傷,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| ||||
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內的 | ||||
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,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 | ||||
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|